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劃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
1、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2、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4、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5、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适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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