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出生的小孩稱之為非婚生子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25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如果申請的是随父落戶,還需要提供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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