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實際治療過程中,會産生各種名目的醫療費用,受害人必須妥善保管各種收費票據及費用清單,以免在調解或訴訟中因舉證不能,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未經醫院同意,不得擅自轉院或私自購藥,以免産生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如需轉院治療,應持有醫院的轉院證明。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毀容,需要做整容手術的,在立案時可以作為整容費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确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确定。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要的康複費、适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确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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