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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需要公證嗎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31 09:14:04

  離婚協議公證隻是證明雙方簽定協議的行為真實合法。離婚協議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也不能證明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協議書隻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雙方産生法律約束力。

  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離婚協議書以雙方離婚為生效要件。即便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把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備案,這份離婚協議仍然沒有生效。雙方協議離婚不成,一方在對協議内容反悔的,即使已經辦理公證,法院還是會認定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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