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責令學生留級、轉學、停學、退學,不得開除學生,學生休學期間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學生有以下四種情況之一的,應準予轉學: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跨省、市、縣(市、區)遷移或在本縣(市、區)内跨學區、鄉(鎮)遷移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長期因公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流動人口适齡子女居住地跨省、市、縣(市、區)遷移的;進城務工人員随遷子女到流入地就學的。
轉學一般在新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内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籍主管部門要分别在10個工作日内完成學籍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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