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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不安抗辯權嗎怎麼用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14 20:52:03

  債務人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如下: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不安抗辯權的使用,在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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