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産;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員工或者具有資格的代理機構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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