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在注冊有效期内,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延續原注冊有效期。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變更注冊申請表;
2、注冊證書;
3、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4、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複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複印件;
6、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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