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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