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定》,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也分為一、二、三、四級。除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下表規定。
注:1)除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牆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确定。
2)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2005)的規定執行。
注意:民用建築的非承重外牆和房間隔牆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一樣,要區分開來,其他的都一樣。記憶時,一級耐火等級都是不燃,從樓闆向下是承重構件耐火極限遞增0.50h,樓闆向上到屋頂都是1.50h,疏散樓梯1.50h,二級都減去0.50h,除吊頂是難燃外,其他都是不燃性的,三級在二級的基礎上再減0.50h,除吊頂和房間隔牆是難燃,屋頂承重構件為可燃外,其他都是不燃的。記完主體在記輔助牆(圖中橙色圈内)
二,特殊規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2.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除木結構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且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兩層。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木結構建築内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4.裙房的耐火等級應與高層建築主體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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