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協議不得超過兩年,兩年内的具體期限由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2、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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