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喪失教師資格與撤銷教師資格的法定情形: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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