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定金合同糾紛有:
1、買賣雙方中的一方違約引起糾紛
2、沒有按照合同交付定金引起糾紛
3、隻履行了部分合同引起糾紛
4、遲延履行合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引起糾紛
5、實際交付定金數額不符合約定數額引起糾紛
6、合同内容不能達成一緻引起糾紛
7、定金未交給賣家引起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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