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看似一個小問題,但是在公司和員工發生勞動争議時,離職證明應該怎麼寫,對于員工和單位來說都是個實際問題。離職證明開具不符合法律規定,會影響員工的下一份工作就業,對單位來說,還可能涉及到數十萬元的賠償。
一、離職證明必須包含哪些内容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因此這四項是一份合格的離職證明必須包含的内容,如果不包含這四項中的任何一項,員工都有權要求單位重新出具離職證明。
二、單位能否在離職證明上增加其他内容
對于離職證明上能否包含其他内容,法院存在不同觀點。總體來說,比如載明離職原因,隻要符合事實,多數法院認為這種離職證明符合法律規定,無需重新開具離職證明。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增加其他内容屬于用人單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律師提醒,關于離職證明的主要關注以下三點:
首先,離職證明必須包含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四項内容,缺少任何一項,員工有權要單位重新開具離職證明。其次,單位如果要在四項法定内容外增加其他内容,有被責令重新開除的風險。需要注意的是增加的内容需要有事實依據,企業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最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拖延出具,在給員工造成損害的情況下,需要賠償員工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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