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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10 16:14:39

  《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确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三、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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