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權利:
1、主張主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有的抗辯或其他類似的權利。保證人所可以主張的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例如時效完成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
2、基于保證人地位特有的抗辯權,即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此項權利。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緻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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