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金額達到1000到3000元以上可以判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内,确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标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确定的有關數額标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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