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起訴離婚,且另一方在異地的,可以起訴離婚,隻要滿足起訴離婚的法定條件即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對方當事人在異地的,原告可以到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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