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則算威脅。寫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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