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語委規定,在2003年5月之前要求普通話測試有5年的有效期,但是2003年5月21日頒布,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中沒有有效期的規定。這是教育部關于普通話水平測試的最新規定,但在普通話水平證書有效期的問題上,雖然在新文件中已經沒有關于有效期的條款,但也并沒有"廢止"的條款,即文件最終并沒有"以前所發文件規定如與本文件不一緻的,照本文件執行"的條款。教育部的答複是:關于普通話水平證書有效期的問題,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有利于開展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的需要,進行處理。也就是說,5年是時效期的問題,如果要申請教師資格證要具體咨詢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如果是評職稱則要參照人事部門職改辦的評定要求,如果沒有特别要求的,基本可以理解為長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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