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審批報告有效期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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