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他人犯罪不必提供證據,即提供證據不是舉報的必要條件,生活中很多犯罪很隐蔽,很多情況下舉報人難以提供确實的證據。舉報不需要證據、舉報不用實名,但是實名舉報和提供證據更有利于準确、高效查明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财産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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