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于:
1、責任的輕重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債務人所負的注意義務程度較低;在有償合同中,則較高。
2、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無償合同則無此要求。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果債務人将其财産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财産,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對于有償的明顯低價的處分行為,隻有在債務人及其第三人在實施交易行為時有加害于債權人的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撤銷權。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無權處分人通過有償合同将财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若為善意時,一般不負返還原物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将财物轉讓給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返還原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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