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适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适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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