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仲裁時效是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從訴訟的角度看,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三年的,如是債權請求權,原則上也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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