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失業金的領取期限《社會保險法》第46條作了規定:
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2、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3、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社會保險法》第47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
要注意失業金領取需要滿足三個必要條件:
1、失業人員個人及單位依法連續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以上;
2、失業人員并非本人意願導緻中斷就業;
3、失業後在規定的時間内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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