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羁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對不需要繼續羁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内将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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