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3、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4、公證證明。
5、法律咨詢、代拟法律文書。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産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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