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範圍内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曆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2、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3、對于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
4、對于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适用範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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