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有下列方式:房産抵押反擔保、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反擔保、機器設備抵押反擔保、自然人保證反擔保、股權質押反擔保、存單質押反擔保、存貨質押及倉單質押反擔保、專利權質押反擔保、商标權質押反擔保、企業保證反擔保、出口退稅款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應收帳款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特許經營權收費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林權抵押反擔保、股權零價格轉讓/回購反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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