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在30日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按規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内申請工傷認定,治療終結後申請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傷殘等級以鑒定結果為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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