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采用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
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4、使用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僞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币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采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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