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據是:
(1)合同的協商解除。施工合同經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
(2)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因為不可抗力或者非合同當事人的原因,緻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違約時合同的解除。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可以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内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複的;
(四)将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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