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傷殘職工或革命軍人生前發給的撫恤金,歸傷殘職工或革命傷殘軍人個人所有,屬于其個合法财産。因而在其死亡後,依據《繼承法》,撫恤金在其死亡時剩餘的部分可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是其生前享有的領取撫恤金的權利,已因其死亡而喪失,不可作為遺産繼承。
當職工因公死亡或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會按照相應的勞動保險法規及對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恤的規定等,給該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家屬一定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給死者家屬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因為死者生前對家屬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的義務,當其死亡後,國家或有關單位通過發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的形式對其家屬予以一定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因而這并不是發給死者的,而是發給死者家屬的,應由受撫恤的家屬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産由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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