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可以繼承,也可以選擇放棄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放棄繼承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2)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3)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産的意思表示。(4)放棄遺産的繼承人,将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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