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即為孫中山《告各友邦書》具體内容:
凡革命以前所有滿清政府與各國締結之條約,民國均認有效,至于條約期滿而止,其締結于革命起事以後者則否;命以前滿清政府所借之外債及所承認之賠款,民國亦承認償還之責,不變更其條件。其在革命軍與以後者則否。其前經訂借事後過付者亦否認;凡革命以前滿清政府所讓與各國國家或各國個人種種之權利,民國政府亦照舊尊重之。其在革命軍與以後者則否。其前經訂借事後過付者亦否認;凡各國人民之生命财産,在共和政府法權所及之域内,民國當一律尊重而保護之;吾人當竭盡心力,定為一定不易之宗旨,期建吾中國于堅定永久基礎之上,務求适合于國力之發展;吾人必求所以增長國民之程度,保持其秩序,當立法之際,一以國民多數幸福為标準;凡滿人安居樂業于民國法權之内者,民國當一視同仁,予以保護;吾人當更張法律,改訂民刑商法及采礦規則;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業種種之限制,并許國人以信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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