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休學條件:根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休複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申請休學:
(一)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學期内因事假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學的。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休學、複學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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