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的報廢年限取決于車輛類型,每種類型的報廢年限也不同。出租汽車8年,旅遊和公路客運車輛15年,非營運大中型車20年,小型貨車12年,重型、中型和輕型卡車15年,半挂牽引車15年,無使用年限的非經營小型和微型車輛。如果《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标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和行駛證。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标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确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内将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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