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産生方式:人民調解員的産生有選舉和聘任兩種方式。人民調解員除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有關負責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區、居民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群衆選舉産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聘任。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設立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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