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隻是做記錄。合議庭隻有三個法官,但基本還要庭長、院長等做出判決。
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集體審判裁決案件的組織形式,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基本主體,根據三大訴訟法以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對第一審的民事、經濟糾紛,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簡單的适用簡易程序外,其餘的全部實行合議制,行政案件,無論繁簡,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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