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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種類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23 21:03:56

  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采取的。但在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民訴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1、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

  2、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錄相、抄寫、複制等。

  3、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

  證據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采取的。但在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當事人,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

  例如根據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标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證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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