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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