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内容?一、統計行政複議(一)統計行政複議的基本含義和特征,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統計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内容?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統計行政複議
(一)統計行政複議的基本含義和特征
基本含義:指統計執法機關在行使統計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發生争議,根據相對人的申請,由該統計執法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對引起争議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基本特征:
統計行政複議的幾個特征
(二)統計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管轄
統計行政複議的範圍:
行政複議範圍
統計行政複議的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統計行政複議的,其複議管轄權的确定由申請人選擇。申請人既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申請複議。
2、對縣級以上大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其複議管轄權屬他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一般為本級人民政府。
3、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複議管轄分兩種情況:
1)當事人對國家統計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複議;
2)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其他調查機構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在該派出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申請行政複議。
4、對國家統計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複議。如果對國家統計局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三)統計行政複議的程序
行政複議程序
二、統計行政訴訟
(一)統計行政訴訟的基本含義及特征
基本含義: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統計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動。
特征:
統計行政訴訟的特征
(二)統計行政訴訟的範圍
統計行政訴訟範圍
(三)統計行政訴訟的原則
行政訴訟的原則
(四)統計行政訴訟的管轄
1、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該統計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統計行政訴訟案件。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經過行政複議後,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有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統計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統計行政訴訟案件。經過行政複議後,複議記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國家統計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或者對經過行政複議後仍然不服的,由國家統計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
(五)統計行政應訴
1、審查被告是否适合
2、審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3、做好統計應訴工作
1)确定應訴人員,2)認真研究起訴書副本,3)提交答辯狀,4)到庭應訴,5)對一審判決及時作出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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