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推廣合同專利推廣合同的意義:
1、非自願性專利推廣應用的實現并非專利權人之意願。在特定條件出現時,政府部門即可憑職權使非專利權人得以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此項授權往往基于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法律強制性與國家幹預性并存:專利推廣應用的種類、程序由于法律規定而由政府部門決定其實施,體現了法律強制性與國家幹預性并存的法律特征。
3、取得方式的有償性:即實施人在取得專利推廣應用的許可後,需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4、權利具有非獨占性:專利的推廣應用屬于非獨占性許可,因為專利推廣應用後,專利權人仍保留制造、進口該專利産品及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之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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