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時财産的分割是隻是分割雙方同居時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共同财産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财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财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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