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标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2、确認征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拟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着物産權人共同确認。
3、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拟征土地的補償标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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