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是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二是遺囑的内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内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三是遺囑的内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
四是遺囑必須具有法定形式。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7條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除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外,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中的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在場見證,并需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名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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