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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确定離婚起訴法院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29 04:19:28

  1、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對于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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