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學生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它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體罰和落後的教育觀相聯系。
學生的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學生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人格尊嚴是每一個公民應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憲法》第38條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享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诽謗、誣告和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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