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沒有所謂的技巧可言,當事人應該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陳述自己的訴求。因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是有法可依的,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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